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你听,我们的孩子在哭泣

——陕西省西安市少女凌辱少女民事索赔纠纷案引发的思考
2000-12-06 来源:生活时报 燕 平 我有话说

自己不愿意和同学一起玩儿,便被一群和自己同龄的少女捆绑、封嘴、抽打、针剌、裸体挨冻、吃雪喝尿……

2000年10月31日,震惊陕西省西安市的少女凌辱少女民事索赔纠纷案,于西安市碑林法院做出一审判决,由于校方应不应该承担责任存在严重分歧,校方不服判决遂已上诉。

未成年人的互相残害

2000年1月16日下午1点左右,下了整整一天的雪终于停了,整个西安市一片白茫茫,在艺校上学的学生刘燕和王静看着漫天飞舞的大雪,兴奋地在公园里打着雪仗。就在这时,和她们一个班的同学李晓、李红找来了,李晓对她们说:“我姐姐李红让她的同学张玲欺负了,你们一起和我去教训教训她。”正说着,同班同学冯乐乐赶到了公园,一听李晓这话,马上很仗义地说:“走,咱一起去,人多阵势大,吓也吓死她了。”

于是一行5人来到了张玲家住的家属院,找了一圈,不巧的是,张玲不在院子里。李晓和李红让3个同学先在自己家等着,她俩再找找看。

张玲在家里做完作业以后,下楼到家属院里的一个小卖店去买东西,刚好遇到四处寻找她的李晓李红姐妹俩。李晓和李红骗张玲说:“我们一起出去玩儿吧,她们都在我们家等着呢。”在此之前,张玲因不愿意与刘燕、王静、冯乐乐等人玩儿,和她们发生过争吵,于是,张玲说她不想去。

一看这种情况,李红赶忙让李晓上楼将自己的3个同学叫了下来,5个尚未成年的女孩子虎视眈眈地围住张玲,李红手指着张玲的鼻子质问道:“你为什么要骂我,你还让别的同学不要和我一起玩儿?”张玲急忙分辩自己没有这样做过。说话间,冯乐乐上去就给了张玲一记耳光:“走,你和我们到李晓家把事儿说清楚。”

看着凶神恶煞的5个人,张玲害怕了,坚持着:“要说就在这里说。”冯乐乐连威胁带骗地对张玲说:“就我和李红两个人,咱上去把事儿说清楚了,马上下来,让她们在楼下等着。你今天要不和我们说清楚,我们天天找你!”

迫于5个人的威胁,张玲跟着冯乐乐上了楼,旋即,剩下的4个人也跟了上来。

一进门,冯乐乐便命令张玲蹲在地上,并警告她说:“以后你要是再敢和李红吵架,看我怎么收拾你。”张玲冷漠地瞪了冯乐乐一眼,冯乐乐生气了,厉声问她为什么要瞪她,张玲急忙分辩说没有。冯乐乐上前就是左右开弓的几记耳光,跟着问张玲:“你身上有钱没有?”被打得头晕目眩的张玲,赶忙说:“有,有,还有6块5毛钱。”冯乐乐命令张玲全部拿了出来,让李红下楼买了两碗凉皮、一瓶啤酒、3块泡泡糖。

冯乐乐吃了一碗凉皮,喝完啤酒,再次兴奋起来,她叫嚣着让张玲走到自己的身边,强迫她脱光了身上的衣服。李红说:“张玲喊叫的声音太大了,小心楼下的人听到。”冯乐乐说:“用胶布把她的嘴粘住。”李红从家里找出胶布,冯乐乐撕下一块儿贴在了张玲的嘴上,贴完后,她觉得贴得太松,又撕下来重贴。被一次又一次撕扯的张玲不住地哀求着:“我保证再不喊了……”就这样一次又一次的贴上去撕下来,将整整一卷胶布用完了,也没贴住。后来几个人见张玲确实不再叫喊了,这才放弃了这一举动。

跟着,5个少女用皮带捆住张的手脚,冯乐乐用手打了张玲几下,嫌打得自己的手疼,便拿起一条皮带在张玲的身上抽打。一旁的李红说:“我们让张玲站在阳台上,好好冻冻她。”这个主意立即得到了几个少女的响应,5个人将一丝不挂的张玲拉到阳台上,又怕又疼又冻的张玲哭着说:“你们要是再冻我,我就告诉我奶奶,我站在阳台上要是被我家人看到了,我就说是你们干的。”几个少女一听这话害怕了,她们又手忙脚乱地将张玲拉回到了屋里。冯乐乐将张玲推到床上,给张玲的身上盖了一件外套,怒喝道:“你厉害什么?”说着,她让另外4个人按住张玲的头、手、脚,用拳、肘等击打张玲的小腹、背部。

打完后,冯乐乐又生一计,她用针刺破张玲的手指,挤出血来,抹在张玲的脸上,跟着,冯乐乐又让其他几个人给张玲拉腿拔筋。她自己用口红在张玲的身上、脸上乱涂乱抹,在额头上写了个“令”字,背上写了个“死”字,冯乐乐一边写,一边舞着水果刀扬言:“你要敢说出去,我杀了你。”

这一切做完后,冯乐乐给艺校的两个男同学打电话叫他们到李晓家来,两个毫不知情的男同学一进门看到被折磨的毫无人样的张玲,便指责她们说:“你们太过分了,怎么能这样。”说完,两个看不过眼的男同学转身走了。

男同学的指责使冯乐乐非常地丧气,她指使不到12周岁的王静到楼下取一些冰给张玲吃。王静用塑料袋兜来了冰,张玲嫌太凉,吃一口吐一口。冯乐乐让李晓取来一个盒子,俩人分别在里面撒了一泡尿,把冰放了进去,又加上辣子、味精、胡椒粉、蒜苗等物品,冯乐乐又冲里面吐了一口痰,用筷子搅匀后,让张玲喝下去。张玲在胁迫之下,被迫舔了一下,立即呕吐了起来。

是什么使这些少女有了这样的作为

就这样,惨无人道的折磨一直持续了3个多小时,此时的张玲已经奄奄一息了。冯乐乐等人用冰给张玲擦去背上的口红印,这才允许张玲穿上了衣服,洗干净了脸,跟着,冯乐乐又让张玲写下一张700块钱的欠条,并威胁张玲说:“下学期开学以前你必须全部都给我,如果给少了,这钱就会再加一倍,而且我见你一次揍你一次!”

回到家以后,张玲不敢给家人说,只是一个人呆呆地坐在那里,头天晚上晚饭都没吃就上床睡觉了,家人还以为张玲功课太重,担心功课,就没有多问什么。第二天是星期一,平时张玲都是早早就去了学校,可今天任家人怎么催促都不肯去上学。张玲的母亲发现不对,在再三的追问下,张玲才断断续续地说出了事情的一切。

当天下午,悲愤欲绝的张玲父母到派出所报了案。听到这一切,派出所的干警都震惊了,他们迅速出击,将5个少女分别审问,5名少女对她们所做的一切供认不讳。而作为这场悲剧的制造者冯乐乐,对于这场悲剧的解释是“我只是和她打着玩儿呢……”

1月26日,艺校对参与“1·16”事件的4名本校学生做出了处理:勒令冯乐乐退学;李晓留校察看;刘燕和王静给予记过处分。

回到家的张玲在父母的陪同下前后到多家医院就诊,但是,身心受到重大创伤的张玲仍旧反应迟钝、表情呆滞、不愿意出门、不愿见人、不愿意上学,更不愿意回到原来的学校和居住地,只要一见到辣椒、口红、水果刀,就会紧张浑身颤抖。因为那天被迫吃了雪,张玲总是感觉到嗓子眼儿里有东西,不断地咳嗽,经常不由自主地问:还会下雪吗?有什么办法可以阻止下雪?天一黑就不敢一个人在屋子里待,晚上睡觉必须有个人陪在她的身边。3月15日,陕西省西安市精神病医院对张玲做司法鉴定,当医生为她做脑电图用针刺头部时,张玲吓得尖叫一声就往外跑。经干警、医生的一再哄劝,张玲的父亲抓着她的手拉着她坐在椅子上才做了这一检查。

经西安市精神卫生中心鉴定,张玲患有创伤后应激障碍。

5月初,陕西省公安厅做出对冯乐乐收容教养一年的决定。

这起惨案在社会上传开以后,马上引起了剧烈反响。人们怎么都无法想象,几个平均年龄不满14岁的少女怎么会做出这样惨无人道的事?是什么造成了她们这样的凶残、暴虐、狠毒、疯狂?她们的家长,她们的学校在教给她们文化知识的时候,有没有进行过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?她们是有着怎样的心理?

悲剧引发的争论

就在此时的波澜尚未平息的时候,4月12日张玲将5位少女,以及冯乐乐等人所在的学校告上了碑林法院,要求6位被告赔偿18000元医药费,继续治疗费用50万元,精神损失费20万元,并公开赔礼道歉。

张玲的这一做法再次激起了人们的关注与争论,面对这起从未有过的案件,碑林法院的法官不得不翻阅大量的法则、案例来寻求解答。除了原告、被告之间进行的辩论以外,被告之间也就责任问题发生争辩。

原告将艺校列为被告的原因是:负有监护不利的责任。对此,艺校辩称:这样的说法不能成立,第一,校方不是学生的监护人,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是其父母或祖父母、外祖父母、兄姐等。法律规定,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造成他人伤害的,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,所以原告要求他们赔偿不能成立;第二,事发当天是星期天,学生外出校门无可非议,出事地点又在校外,不在学校管理范围内,要求校方承担管理上的责任也是没有根据的,事情发生后,学校立即组织人员、由副校长带领,前往张玲家慰问,这是应该的,但不是法律上的民事责任,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校方的诉讼。

然而,冯乐乐的代理人坚持认为:校方应当承担监护不周的责任。虽然事情发生在校外,而且是法定假日,但艺校是全日制寄宿学校,收费高,学生入学后,衣食住行都在学校监护下,许多学生,比如冯乐乐,家在外地,一个人在西安上学,家长把监护责任等于全部交给了学校,应视为校方与各学员家长之间有约定,在校期间,全部监护责任交于校方。因此,无论是发生在校外、或者节假日,校方均应负责任。

这起案件在西安市尚属首例,此案的裁决势必会造成很大影响。介于种种考虑,法院的法官们寻找同类案件的裁决作为参考,又参阅了最高人民法院编发的《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》(2000年第1卷)中《关于肖涵诉上海市第54中学等赔偿一案的请示与答复》一文,认为学校虽然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,但未成年人在接受教育期间,特别是全日制寄宿学校,家长无法履行监护职责,而未成年人又必须始终处于监护状态,因此校方便承担了临时监护的责任。除教育外,还应承担起照顾、保护和管理的职能。这种临时监护职责,并不是法定监护人的全部职责,而仅仅是法定监护人在学生上学期间无法履行的监护职责,校方应承担临时监护责任。其中,冯乐乐、刘燕、王静家在外地,周日无法回家,艺校疏于管理,造成学生擅自外出,实施侵权行为,校方过错显而易见,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。冯乐乐事发时13周岁,属限制行为能力人,对自己的行为有一定的识别能力,作为主要侵权行为实施者,应承担主要责任;李晓、李红积极协助冯乐乐实施侵权行为,应承但部分责任;刘燕、王静参与侵权行为,亦应承担责任。

10月31日,碑林法院做出一审判决:6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;赔偿张玲医疗费、交通费、护理费等费用8590.38元,精神赔偿金2万元。其中校方承担20%;冯乐乐监护人承担30%;李晓、李红的监护人各承担15%;刘燕、王静的监护人各承担10%;6被告互负连带责任。驳回原告请求中过高部分,继续治疗费用本案不予处理,待发生后另案起诉。

艺校方面对此判决不服,在一审宣判后当即起诉。校方认为:公休日学生外出,他们根本无权阻止,这是学生的自由,也是合法的,学校不存在任何错误。学校也不可能为了防止外出的学生发生侵权行为,派员工寸步不离地看管。如果一审认定成立,后果严重,全国中小学甚至高中,都成了未成年人的监护人,对未成年人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,这岂不使现行教育制度乱了套,体制、经费、人员都得变化。

悲剧后的震撼

关于彼此间的责任认定,相信很快法院自会有个说法,但是,就这场悲剧引发出的话题却是刚刚开始。

我们的教育怎么了?是什么造成了今天的惨剧?我们的孩子在接受文化教育的时候,能受到多少关于素质、道德方面的教育?是什么改变了这几个孩子原本天真无邪的心理,而让她们的所作所为充满了暴力?

结束此次的采访时,记者不由地想起刚刚发生在陕西省镇安县的一个17岁女孩儿身上的事。这个女孩儿在今年上半年,经常同一些网友“泡吧”,没事就出去游玩,其中一个名叫“白兰”的网友还曾借给她100元钱,但她至今未还。一日,她趁“白兰”不在,偷走了他的钱包和一部传呼机。后“白兰”在火车站将女孩抓住,本吓唬她要叫“110”,谁知她根本不怕,还讲:“没证据,过不了几天就可以出来。”据查,女孩儿本姓刘,在上高一,由于大人做生意顾不上管她,就经常偷家里钱往外跑。据她讲,她已数次“出游”,逛遍了宝鸡、渭南等地,由于经常去“迪吧”、“网吧”玩,如今她已偷了家里不少钱。

与此同时,发生在广州市越秀区的杀人案更加让人触目惊心:杀害13岁初中生陈锦聪的4名凶手不是别人,正是当时报案称自己也被打的同是13岁的江仔及其同学。据疑犯交待,他们与死者陈锦聪是在游戏机室里认识的,由于陈锦聪曾借朱某14元车费一直未还,4人便决定教训一下陈锦聪,并定于10月1日下午5时左右以约陈锦聪踢足球为名将陈约到市一足球场逼陈还钱。由于陈当时身上没有钱,四人便对陈拳打脚踢,并把陈拖到僻静的小巷用竹条抽打,其中一人还用水泥块猛击陈的头部,造成陈致命伤。四人见陈昏倒在地,怕出事,便足足花了两个小时在一旁编故事,直到发觉情况不妙后才以“受害人”和“无辜者”的身份报警,事后仍像未发生任何事的样子照常回家、上学,其老练程度令人吃惊。

再让我们看看发生在安徽南陵的惨剧,一个14岁的少女亲手投药毒害其全家,造成父亲死亡、母亲及两个姐姐险丧性命的惨案,案件发生后,谁都无法想象一个年近14岁的少女的心里竟然充满了刻骨的仇恨,而这仇恨的起源却又是那么的琐碎。对于平时说了大量有伤妹妹自尊心的话,以及谩骂、厮打等,造成单纯、幼稚的妹妹想不开、生闷气,以致走极端的后果,她的两个姐姐丝毫没有意识到自己在道义上的责任,并丝毫没有表现出应有的悔恨。而从母亲徐美琴的言谈中,流露出对丈夫过分宠爱孩子,从而造成孩子固执任性、惟我独尊、骄横跋扈,缺乏相互谅解、相互友爱品质的不满。母亲对小女儿性格中种种不良倾向,虽有察觉,但最终她也没有去做过什么。

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,冯乐乐等5人的家长,基本都是下岗职工,家里经济状况都不是很好,但因为都在外面做些生意,无暇照顾孩子。

少女年幼无知缺乏辨别是非的能力,出了这种事情,追根溯源一是家庭教育出了问题:一方面是家长平时疏忽了对子女的教育和防范,另一方面是家长自身未起到好的言传身教作用,再一方面是平时不注重与子女的交流和沟通,使子女遇到问题不能得到正确的答案,遇到困难时得不到帮助。

其实每个孩子都像千千万万的花季少女一样,爱美、自尊,当他们的身体出现异常时得不到解释,当他们遇到委屈时得不到慰藉,家人没有给他们足够的关爱,或者只是一味地责骂与怀疑。当他们爱美与自尊的天性遭到无情奚落时,谁又想到他们的人格世界已变成一片荒漠!久而久之,他们的心里就会发生扭曲,当他们想捍卫自己的尊严时,他们的捍卫方式会是极端而粗暴,以致做出泯灭人性的举动。

二是学校教育体制的不健全:随着计划生育的逐步落实与完善,我国的独生子女将会形成一个特别的现象。而在当前的教育模式下,孩子们的学习压力过重、精神生活单调,尤其进入青春期,孩子的心理极其复杂,极亦受到社会上不良现象的影响,如果再没有一个正确的引导,一有机会,孩子们心底无意识的对社会、对家庭、对学校的不满便会发泄出来。

这是一个多么沉重的话题,这是一个关系到全人类未来的话题。我们的家长们老师们,在我们抓孩子学习质量的同时,我们可曾想过也应该抓一下他们心理素质的提高?可曾问过,他们眼中的世界是什么样子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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